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监督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和《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统一管理本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四条 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积极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与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代表参与本会团体标准制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同时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五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民非机构均可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的提案申请,选题应结合老年学和老年医学领域,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立项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标准实施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标准内容相关的科研及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签署了团体标准编制专家著作权声明。
第九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立项单位需填写《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标委会。
第十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对申请立项标准进行评审,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视为立项通过。
第十一条 立项通过后,标委会在中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示立项信息,同时标委会将《团体标准立项通知》一式三份,上报总会盖章后,下发立项单位一份,标委会与总会各备存一份。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立项单位应尽快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编制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编写工作,并将《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标委会存档。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编制组需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报送标委会,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定向向行业专家及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审定与发布
第十五条 编制组经过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所提意见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标委会。标委会成立审定专家组,召开标准审定会议。
第十六条 审定专家组中的审定专家不少于7人,应为标准涉及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七条 标准审定会议上,审定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对送审稿全文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定,形成专家审定意见,并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概况、全体参会人员名单、审定问题汇总表及专家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编制组根据通过审定的“标准草案送审稿”整理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及其附件)报送标委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学会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标委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代号(LXLY)、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批准并编号后在学会官网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汇总上报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和审批资料, 最终由标委会存档保管。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本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支持单位应承诺在团体标准发布后采用。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本会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委会适时组织立项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老年学及老年医学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制修订团体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立项申请书
2、 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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