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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AGG标准化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5
来源:标准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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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标准化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  行)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化委员会(下称本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下称总会)的分支机构。为加强本会内部管理,根据《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和《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标准化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缩写SCCAGG)。


第二条  本会是总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专业学术团体,是中国从事养老产业标准化研究与实践的工作者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的分支专业委员会,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作用,更好的通过研究与实践合作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工作,本会把“建立和完善国家养老产业标准体系”为首要任务,聚焦养老产业发展与实践当中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的研究工作,形成专业化、综合化、体系化的标准研究成果,为提高养老资源的建设质量、配置效率和保障水平,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标准依据,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定位和作用。


第四条 本会是综合性、基础性,以及跨行业和部门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领域相关科研、生产、运营、使用等方面专家,开展多方合作,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的标准化工作,并且负责相关标准的研究制订、宣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及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鉴于标准化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涉及的企业性质多样、隶属部门各异,本委员会除了上述功能外,还为企业搭建一个与政府沟通的平台。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呼声 。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研究领域主要是老年学、老年医学以及养老产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具体涉及投资开发、运营服务、规划设计、产品研发、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

第七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订在合作平台中,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的标准体系表,逐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各有侧重的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合作平台中,信息、产品、技术创新等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养老产业为重点,康老、医疗、电子、新材料、新设施、新仪器、节能等为关键,通过标准化有效的配置行业的科技资源,推进理论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结构创新。切实提高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而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技术创新的标准机制。

第九条 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以及担负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合作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积极推动国内外用户,包括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采用本会制订的标准,为我国老龄产业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及时跟踪本领域国际技术发展趋势及标准化动态,引进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情报交流活动。推动我国本领域标准国际化进程。

第十一条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方面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类别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和专家会员等;单位会员类别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单位等。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一)本会机构包括: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主委办公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以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工作部门、专家智库或专业学组等,上述机构的设立需报本会主委办公会审批后,报总会备案后成立。

(二)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及修订本会的管理办法;

  2、听取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确定常务理事人选;

  4、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决策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审订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2、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选;

  3、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四)主委办公会是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的申请;

  2、作为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五)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委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开展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3、起草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4、受理加入本会的申请;

  5、受托管理本会的资金;

  6、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六)专家委员会是本会的技术支撑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参与本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参与本会相关标准的评审工作;

3、参与本会组织的培训、沙龙、论坛等。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主委办公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主委、副主委两人以上推荐,报本会主委办公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三)专家会员由本会专家委员会两人以上推荐,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报本会主委办公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委办公会审查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自愿加入本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报送调查研究成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本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委办公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换届选举时,由总会领导或代表,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被推荐的下届委员候选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总干事,选举前提名需向总会报批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结果(主任委员、总干事)上报总会并经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被选举时的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委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委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及总干事人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总干事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及总干事任期五年为一届,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年会或国际会议之前或期间召开),讨论决定本年度重要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根据本领域所涉及的相关专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协调提出的投资开发、运营服务、规划设计、产品研发、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在老龄产业、老年医学、老年产品、医疗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年度相关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标准计划的建议,报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批准并下达的计划,协助各有关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制订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制修订单位)提出制订的相关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会、理事会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有关单位,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制修订单位)经过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所提意见的综合分析,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阅初步同意后,组织专家审查,一般采取会审,也可以采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前,提前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分送各位专家。凡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以及会审时未出席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均按同意标准草案送审稿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将已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责成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制修订单位)整理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本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经会长审批签字后发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